(2016)甘0423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家丽与被告常有吉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丽,常有吉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1957号原告刘家丽(曾用名常雪梅),女,汉族,1996年8月10日生,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常有吉,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甘肃省景泰县。原告刘家丽与被告常有吉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景泰县红水镇共建村民委员会证实,该村没有常有吉此人。原告又不能提供常有吉的准确住址,现本案以被告常有吉下落不明对其以公告方式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宁 忠审判员 卢清山审判员 崔守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尚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