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熊渠汇与刘泽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渠汇,刘泽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熊渠汇,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刘泽伍,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70号熊渠汇申请执行刘泽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7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