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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熊渠汇与刘泽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渠汇,刘泽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熊渠汇,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刘泽伍,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770号熊渠汇申请执行刘泽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7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