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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孙殿生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殿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64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殿生,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大东小汽车出租公司司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宏宇,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殿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殿生及其辩护人王宏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殿生驾驶×××号捷达牌出租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附近,将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行人被害人王某某(男,57岁)撞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颅脑损伤,硬脑膜外、下积血,多发脑挫裂伤,脑组织挫灭,脑内出血、血肿,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认定,孙殿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殿生于2016年5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孙殿生犯交通肇事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殿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殿生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殿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孙殿生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殿生驾驶×××号捷达牌出租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附近,将由北向南行走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男,57岁)撞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颅脑损伤,硬脑膜外、下积血,多发脑挫裂伤,脑组织挫灭,脑内出血、血肿,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殿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审理中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孙殿生的身源情况,其无前科劣迹。证据二、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殿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证据三、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孙殿生驾驶的×××号捷达小型轿车证照齐全。证据四、居民死亡证明书:被害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死亡。证据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孙殿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证据六、证人国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30日21:51分许,他当时坐在肇事出租车副驾驶位置正打电话,有一个人从车的左侧过去被车的大灯撞飞起来,刮到右侧倒车镜后人射出去了,驾驶员停车后先下车,然后他下的车,发现人躺在了地上不省人事了,然后驾驶员报警和叫120救护车,之后交警和救护车都到现场了。证据七、被告人孙殿生的供述:2016年5月30日21时50分许,他驾驶×××号捷达出租车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附近,因当时下雨,视线不太好,一个50多岁的人由北向南行走,从他车的左侧往右侧小跑着过道,他发现时刹车已来不及把这个人撞倒了,他下车发现行人受伤,就打“120”急救电话,又打“110”报警,救护车来他陪伤者去医院。交警先到的现场,之后到医院带他回交警队接受调查。证据八、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颅脑损伤,硬脑膜外、下积血,多发脑挫裂伤,脑组织挫灭,脑内出血、血肿,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证据九、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前端右部及右侧前部与软体(着装人体)撞擦痕迹明显。证据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制动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左前部灯、左制动灯不合格,前照灯、右前灯及后位灯、转向灯、右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证据十一、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殿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孙殿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殿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