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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5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岳小龙与潘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龙,潘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321号原告岳小龙。被告潘晔。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小龙与被告潘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小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岳小龙负担。审 判 员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黄惠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