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5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岳小龙与潘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龙,潘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5321号原告岳小龙。被告潘晔。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小龙与被告潘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小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岳小龙负担。审 判 员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黄惠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