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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驻马店市智远新型建材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驻马店原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驻马店市智远新型建材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驻马店原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负责人马立,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智远新型建材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原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保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申请执行驻马店市智远新型建材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驻马店原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以抵押物被开发,抵押土地不易处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抵押物能够处置,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