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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施素群与被告王荣良、胡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素群,王荣良,胡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2339号原告:施素群,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王荣良,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胡丽蓉,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施素群与被告王荣良、胡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施素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6年10月13日明确表示不交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施素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银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柳诗速录员  连丽娜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