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李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哲,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济仲裁字第70号裁决书受理李涛申请执行李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哲所有的位于济源市长基国际花园9号楼3单元3楼东户(房产证号:济源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后因济源市法院在执行李哲一案中同意给付李涛伍万元,申请人李涛申请解除对李哲所有的位于济源市长基国际花园9号楼3单元3楼东户房产的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李涛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2014)济仲裁字第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济仲裁字第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到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纪玖代理审判员 谢高锋代理审判员 都晓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