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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2746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2746之三号原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816北路103号(交通局大楼5层)。法定代表人冯宋恩。被告福建省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91号通联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吴元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5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厚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