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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0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与被告胡平、杨羽煊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胡平,杨羽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3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负责人张兵。委托代理人王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松,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平。被告杨羽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与被告胡平、杨羽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