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026号原告:朱某,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