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梅艳芳与单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艳芳,单德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755号原告:梅艳芳,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单德财,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艳芳诉被告单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艳芳撤回对被告单德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云廷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兆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