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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与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主任。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与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昌图县某某购销有限公司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梁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