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5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永在与万德隆公司、王正文、兴城市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在,巴彦淖尔市万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正文,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5民初103号原告王永在,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被告巴彦淖尔市万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德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98902-9。法定代表人王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奇、孟繁爱,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文,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贵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军,系公司法务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在诉被告万德隆公司、王正文、兴城市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在撤回对被告万德隆公司、王正文、兴城市政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183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飞 向审 判 员 刘 飞人民陪审员 李 海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沙其日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