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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西宁天景商贸有限公司和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志才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104民初1478号西宁天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6301037105546300(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苏家河湾8号。法定代表人蒋德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同志才郎,男,藏族,原艾美茶餐厅、鹰派演绎会所经营者,现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共和县恰不恰镇。原告西宁天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艾美茶餐厅在工商机关注销个体工商经营执照,被告遂变更为原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登记人及经营人同志才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元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天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云、被告同志才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宁天景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原告向被告经营的鹰派酒吧及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供应酒水,由鹰派酒吧及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在查收后向原告出具入库单,累计供货金额41464元,后经原告索要,鹰派酒吧已关闭,现要求被告同志才郎作为经营人支付原告货款,支付2013年12月至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66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西宁天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与鹰派酒吧入库单共八张,拟证明原告向同志才郎经营的鹰派酒吧及艾美茶餐厅供应酒水货款共计41464元。被告同志才郎的质证意见:对该单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些货款是鹰派酒吧的欠款,对所欠货款无异议。被告同志才郎辩称,原告所述欠货款属实,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及鹰派酒吧均是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经营者登记的是本人,该酒款是鹰派酒吧所欠,本人予以认可,现鹰派酒吧及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均已注销工商登记,本人同意支付货款,但因目前经济状况同意在两年内履行。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底,原告向同志才郎经营的鹰派酒吧及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供应酒水,依据鹰派酒吧及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向原告出具入库单共计欠付原告酒水货款41464元,经原告索要,该货款一直未予支付。2014年10月,鹰派酒吧注销工商登记,原告遂起诉被告同志才郎经营的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致使纠纷产生。另查,庭审中,同志才郎明确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已于2016年8月注销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告货款实际为鹰派酒吧所欠货款,其作为经营人对该货款予以认可,同意支付。以上事实有《入库单》八张、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鹰派酒吧及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均为个体经营,经营者均为同志才郎,鹰派酒吧及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在收到由原告供应的酒水后,向原告出具入库单,至此,双方买卖关系明确。收货人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导致纠纷产生,对此,收货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因鹰派酒吧及西宁城西艾美茶餐厅均已注销工商登记,其债权债务应由其经营者承担,同志才郎作为个体经营者,对所欠货款予以认可,该货款应由同志才郎履行,鉴于货款在长时间内未予履行,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同志才郎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诉求合理,应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同志才郎支付原告西宁天景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1464元,支付利息4664.7元,以上共计46128.7元,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被告同志才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翔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的恒基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改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