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宜昌开发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与湖北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先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开发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湖北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先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954号原告宜昌开发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经营场所宜昌开发区张家村二组廖家湾农场2-30号。经营者吴怀枝,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悟县。被告湖北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宏达南路1号新天地广场15楼。法定代表人刘先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先国,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开发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与被告湖北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先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开发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开发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开发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07.5元,由原告宜昌开发区天泰钢管扣件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龚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