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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391张万正与陈子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正,陈子皓,张万正,陈子皓,张万正,陈子皓,张万正,陈子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391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正,男,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陈子皓,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张万正与陈子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作出的(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陈子皓分四期合计偿还张万正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分别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万正借款本金4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万正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万正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万正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如陈子皓不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张万正可就陈子皓未还的借款本息全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陈子皓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向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机构和银行、工商等单位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同意由案外人乔磊用其名下的位于本区施河镇伟盛豪庭7号楼306室房屋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保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由案外人乔磊用其名下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亚琳审 判 员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