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东能气体经销站诉被告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龙凤区东能气体经销站,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王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1368号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东能气体经销站,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经营者徐广坡,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业主,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告王建平,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东能气体经销站诉被告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东能气体经销站(以下简称“东能经销站”)经营者徐广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洁环卫公司”)、被告王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东能经销站诉称,原告于2012年开始为被告供应氧气和乙炔等工业气体至今,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后,尚欠136325元未予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延缓给付日期,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森洁环卫公司给付原告欠款136325元及利息(128620元的货款从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利息,剩余的7705元货款从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若被告森洁环卫公司还不上,要求王建平承担给付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森洁环卫公司、王建平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东能经销站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定送货单复印件4页(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退回),欲证明原告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14日给被告森洁环卫公司供气,欠付货款7705元。证据二,明细分类账1页,欲证明经被告森洁环卫公司高会计核算,2012年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森洁环卫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28620元未给付,并出具该明细,且有被告森洁环卫公司李丽波经理签字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被告森洁环卫公司、王建平未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东能经销站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东能经销站向被告森洁环卫公司供应乙炔气、氧气、二氧化碳气,被告森洁环卫公司收料员为原告签收,原告东能经销站与被告森洁环卫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森洁环卫公司应承担支付原告欠付货款136325元的给付责任。原告东能经销站与被告森洁环卫公司未对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经被告森洁公司确认,截止至2015年12月11日,被告森洁公司欠付货款128620元,对该部分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从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对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陆续供货的欠付货款7705元,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从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建平承担还款责任,但王建平系被森洁环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履行职务行为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森洁环卫公司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建平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森洁环卫公司、王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东能气体经销站货款13632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28620元部分从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利息、7705元部分从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王建平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大庆市龙凤区东能气体经销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7元,财产保全费1202元,由被告大庆市森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庵齐代理审判员 张 迪代理审判员 孙明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艳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