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玉清,金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663号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三道村长石公路3.5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66877676-5。法定代表人高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燊,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德大立交桥北,实际办公地址:德惠市和平路与五道街交汇。组织机构代码:70259388-3。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树波,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雨亭,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28号晨光国际大厦B座14层。组织机构代码:78592398-X。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玉清,男,1959年5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树波,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雨亭,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鑫,女,1971年1月26日生,回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玉清、金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56.00元,减半收取309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