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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与白志杰、白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白志杰,白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43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杜小飞,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殷腾,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志杰,农民。被告:白玉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诉被告白志杰、白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行负担。审判员  李国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一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