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7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与被告宋宇晏、微微工作室、延吉市三星电视延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宋宇晏,微微工作室,延吉市三星电视延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202号原告:李超,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恒达花园。被告:宋宇晏,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微微工作室,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延吉市三星电视延吉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百利城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与被告宋宇晏、微微工作室、延吉市三星电视延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