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李建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平,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13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6月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2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30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7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建平携带实心钢管、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月湖区新建村228-1号(1楼)程某2家,用钢管将程某2家的防盗窗撬开缺口,钻入室内,在卧室偷包时被程某2之妻张某发现,李建平欲从防盗窗缺口逃走,被程某2及家人抓获,随后移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平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建平的供述;被害人程某2、张某的陈述;证人程某1的证言;被告人指认现场、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前科证明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建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学明人民陪审员 吴建良人民陪审员 万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文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