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臧建量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建量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建量,曾用名:臧亮。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曾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3年4月17日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臧建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吉06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臧建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毒品197.8926克,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臧建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2日阅卷完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臧建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建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臧建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建量撤回上诉。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人洲代理审判员 张春明代理审判员 王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大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