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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徐路怡、陈岳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路怡,陈岳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徐路怡被执行人陈岳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舟普民初字第006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岳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岳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岳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岳定(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0的存款人民币909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 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