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辅军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辅军,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任辅军,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