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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行申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薛东顺与集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行政赔偿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东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薛东顺,男,汉族,住集安市。薛东顺因诉集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立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东顺申请再审称,自己在集安市人民法院被法院工作人员王某某殴打,严重侵犯了其身体健康权,王某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集安市人民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认为,薛东顺所称被殴打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薛东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薛东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东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