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0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钱华与施惠强、康军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华,施惠强,康军玲,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4027号申请执行人钱华。委托代理人金江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惠强。被执行人康军玲。被执行人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康军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吴金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建芳。原告钱华与被告施惠强、康军玲、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维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施惠强、康军玲、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华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自2014年1月7日起至同年1月18日止,违约金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施惠强、康军玲、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华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芳对被告施惠强、康军玲、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00元,由五被告负担。五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因被告施惠强、康军玲、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钱华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46300.00元,执行费2286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施惠强、吴江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房地产,但本院查明该两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较多,需一并处理,且他们名下的上述房地产均在另案评估拍卖中,尚未变现,本案执行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建芳已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吴江市云江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中分得分配款130743.62元。我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暂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