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倩,王云发,于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倩,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王云发,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于如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倩、王云发、于如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5171.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临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