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费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姜土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费571号被执行人姜土生谢秀春、殷雪姣、管玉祥、管玉平与姜土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土生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4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姜土生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费571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