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佳航(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施维秒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航(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施维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4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航(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新塘街道办事处上郭村。法定代表人杨培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丽娜,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维秒,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上诉人佳航(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维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8月24日向上诉人佳航(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上诉人佳航(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佳航(福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清代理审判员 余卓立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祖山速 录 员 金雅琳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