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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树山、唐立新等与刘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刘鹏,张彩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112号原告:陈树山,男,1947年1月6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唐立新,男,196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赵永田,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黄振林,男,195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刘鹏,男,199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张彩文,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与被告刘鹏、张彩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