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树山、唐立新等与刘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刘鹏,张彩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112号原告:陈树山,男,1947年1月6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唐立新,男,196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赵永田,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黄振林,男,195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刘鹏,男,199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张彩文,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与被告刘鹏、张彩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陈树山、唐立新、赵永田、黄振林负担。审 判 长 张树国审 判 员 叶洪波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伟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