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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炯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炯斌,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炯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073号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盐平路东侧B6街区桂城电子城综合区四楼二区(住所仅作办公室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731593X1。法定代表人:刘思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燕,女,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法务专员。被告:黄炯斌,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阳梅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了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炯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小燕,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梅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劳动仲裁请求。被告作为申请人曾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拖欠的8个月工资47836.9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年休假工资6185.7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949.05元;(4)被申请人因拖欠工资,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7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47836.96元;(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694.25元;(3)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949.05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只需向被告支付工资11930.33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5年度年休假的工资694.25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949.05元;(4)被告向原告归还2013年8月24日的借款30000元、2015年4月8日的借款8500元及2015年12月9日的借款10000元,合计48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被告的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被告于2014年1月1日入职原告处,从事业务员工作。5.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6.劳动仲裁受理的时间:2016年6月12日。7.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情况:(1)2014年1月24日发工资5450元;(2)2014年3月20日发工资6624.17元;(3)2014年5月21日发工资5895.17元;(4)2014年5月21日发工资5949.17元;(5)2014年8月20日发工资5949.17元;(6)2014年8月20日发工资5949.17元;(7)2014年9月3日发工资5949.17元;(8)2014年9月22日发工资5945.94元;(9)2014年11月20日发工资5945.94元;(10)2014年12月25日发工资5945.94元;(11)2014年12月26日发工资5918.94元;(12)2015年1月5日发工资5945.94元;(13)2015年1月27日发工资5945.94元;(14)2015年2月25日发工资6007.57元;(15)2015年3月20日发工资5899.57元;(16)2015年5月7日发工资5980.57元;(17)2015年5月22日发工资5980.57元;(18)2015年9月9日发工资5800.57元;(19)2015年9月9日发工资5793.28元;(20)2016年2月5日发工资6000元(春节节日补贴);(21)2016年4月6日发工资6442.18元(银行流水列明为“11月份工资”)。8.参加社会保险情况。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原告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9.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16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递交一份《解除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你公司拖欠本人工资,且从2016年5月开始未为本人参加社会保险,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以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参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16年6月16日。10.需要说明的情况。2013年8月24日,被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现向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思哲先生借人民币30000元。2015年4月8日,被告在原告的《借款单》上签名,确认因瀚天科技城B1区路面及3号楼地下停车场交通标线、标志牌工程而借款8500元。2015年12月9日,被告在原告的《借款单》上签名,确认因勒流高清卡口光纤开通费用而借款10000元。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746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工资表、理财卡账户明细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4.打卡记录;5.关于发布《市场经营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6.关于落实市场经营部考核方案的协议;7.QQ截图;8.借条、借款单、网账详细信息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9.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工资表不予确认,由原告单方制作的;对证据3中的理财卡账户明细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确认。对证据4、6不予确认。对证据5不予确认,该份证据被告没有签名,原告也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公示,被告对该份证据根本不知情。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据被告所知该群有五六十个人,经原告篡改后仅剩十五人,且被告作为业务员经常要出去跑业务、跟单,没有看到该份文件,且原告公司有公布栏,但原告并没有在公布栏张贴公示。对证据8中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份借条是由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思哲的个人借款,与原告没有关系,更与本案无关;对借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两份借款单上都注明了借款原因,其中2015年4月8日的该笔借款是用于公司的工程项目“瀚天科技城B1区路面及三号楼地下停车场交通标线、标志牌工程”,2015年12月9日该笔借款是用于公司的工程项目“勒流高清卡口光纤开通费用”;对网账详细信息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予以确认。对证据9予以确认。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个人定期明细信息、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理财卡账户明细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不予确认,原告已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7月。对证据2予以确认,但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资中,部分流水并不是一个月的工资,原因是被告发工资账号异常,有些月份不能够选工资的摘要,只能以工资以外的其它形式发放,如补贴等。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资支付问题。被告于2014年1月入职原告处工作至2016年6月中旬,共工作了29个月。被告主张其固定工资为每月6000元,原告仅向其发放了21个月的工资,故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8个月的工资合共47836.96元。而原告则主张2015年6月份之前被告的工资标准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基本工资1510元+岗位工资3490元+工龄工资60元+餐补300元+交通补贴800元+通讯补贴300元,扣减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共计6460元,该工资是在有立项情况下的固定工资。但由于被告自2015年1月起并没有立项,按照公司《市场经营部管理》规定连续6个月没有立项,工资除基本工资以外的部分,在原基础上减少50%收取,所以2015年6月至12月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510元+岗位工资1745元+工龄工资30元+餐补150元+交通补贴400元+通讯补贴150元,扣减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共计3985元。从2016年1月起由于被告连续12个月没有立项,按照公司《市场经营部管理》规定,只发放基本工资即1510元;为此,原告提供了工资表、关于发布《市场经营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关于落实市场经营部考核方案的协议、QQ截图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关于发布《市场经营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关于落实市场经营部考核方案的协议等证据均没有被告的签名确认,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市场经营部管理办法》已有效送达给被告,现被告不予确认,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第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台账予以证明向被告发放的工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从被告提供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理财卡账户明细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反映,被告从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中旬期间在原告处工作了29个月,但原告仅向被告发放了21次工资,而该21次工资的数额基本上围绕6000元上下浮动。从侧面可以看出原告的每月工资为6000元。第四,原告主张被告在2015年6月份之后应得的每月工资为3985元,但查看原告所发的21次工资,工资数额均非与3985元的金额接近,也非与3985元金额的倍数接近,原告称其每次所发工资数额不是一个月的工资,完全不合常理。第五,从被告提供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理财卡账户明细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反映,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发放工资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银行流水列明是11月工资,而发该次工资当时,尚未到2016年11月,故该月工资不可能是2016年11月份的工资,银行流水列明的11月工资应当就是2015年11月份的工资,结合被告的陈述,原告至少没有发放2015年12月之后的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两年,但原告拒绝提供工资支付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采信被告所主张,确认原告有8个月工资未向被告发放及被告的每月应收工资为6000元。既然原告有8个月未向被告发放工资,但原告有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期间必然会产生一些代扣费用,本院确定参照被告实际收取的最近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被告每月的应得工资,经核算,平均工资为5971.76元[(5945.94元+5918.94元+5945.94元+5945.94元+6007.57元+5899.57元+5980.57元+5980.57元+5800.57元+5793.28元+6000元+6442.18元)÷12个月],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拖欠的8个月工资47774.08元(5971.76元×8个月)。原告认为仅需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930.33元,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是否需要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由于原告存在拖欠被告工资未足额发放的情形,现被告以原告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已满2年,未满足2.5年,故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4929.4元(5971.76元×2.5个月)。原告请求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未对仲裁裁决的内容提起诉讼,三、关于2015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在2015年2月17日、2月25日、2月26日休了年休假,并提供了打卡记录作为证据,虽然被告对打卡记录有异议,但并未能举证推翻,故本院予以采信。经查2015年2月春节期间,法定休息日为2015年2月18日至2月24日,而被告确实在2015年2月17日、2月25日、2月26日休了假而未打卡考勤,该3天视为被告已休了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被告于2014年1月入职,自2015年1月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扣除被告已休的3天年休假,由于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职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情况,故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参照当年佛山地区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计算。经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2天的工资277.7元[(1510元/月÷21.75天×2天)×2倍]。原告请求无需向被告支付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48500的问题。第一,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的2013年8月24日借款30000元的问题。被告借款30000元的行为发生在被告入职原告处工作前,而且借款的出借人是刘思哲而非原告,上述借款与本案劳动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第二,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015年4月8日的借款8500元和2015年12月9日的借款10000元,由于原告在仲裁阶段并没有提出反申请,该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审查处理。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47774.08元予被告黄炯斌。二、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77.7元予被告黄炯斌。三、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929.4元予被告黄炯斌。四、驳回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玉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