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国霞与张保芹、李荫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芹,李荫同,申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芹,女,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荫同,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国霞,女,汉族,1965年6月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保芹、李荫同因与被上诉人申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荫同及张保芹、李荫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被上诉人申国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不能定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保芹、李荫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