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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国霞与张保芹、李荫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芹,李荫同,申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芹,女,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荫同,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国霞,女,汉族,1965年6月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保芹、李荫同因与被上诉人申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荫同及张保芹、李荫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被上诉人申国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不能定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保芹、李荫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