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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众城矿业有限公司、舒兰市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鑫益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众城矿业有限公司,舒兰市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鑫益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268号原告:吉林市众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张景宏,总经理。原告:舒兰市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景宏,总经理。两名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宏超,吉林市众城矿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鑫益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巍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盖天宝,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众城矿业有限公司、舒兰市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鑫益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吉林市众城矿业有限公司、舒兰市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众城矿业有限公司、舒兰市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诉讼费78896元免收。审 判 长  关长征审 判 员  王奇峰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