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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7与遵宝钛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遵宝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财保79号申请人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一号。法定代理人亚历山大布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奔,男,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遵宝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法定代表人翁启刚,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遵宝钛业有限公司的下列财产予以保全:1、型号为YKK-4504-4315KW1480Y/min的单节双吸离心泵一台;2、型号为YKK-4504-4315KW1480Y/min的单节双吸离心泵一台;3、发热量6000大卡硫小于3%的无烟煤约X吨;4、沃尔沃牌贵CX号的小轿车一辆;5、中华SY7200牌贵CX号的小轿车一辆;6、奥迪A6L牌贵CX的小轿车一辆。并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DM20XXXXXX,保险金额:人民币X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子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型号为YKK-4504-4315KW1480Y/min的单节双吸离心泵一台;型号为YKK-4504-4315KW1480Y/min的单节双吸离心泵一台;发热量6000大卡硫小于3%的无烟煤约X吨。扣押沃尔沃牌贵CX号的小轿车一辆;中华SY7200牌贵CX号的小轿车一辆;奥迪A6L牌贵CX的小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阿斯创钛业(营口)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娄 明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