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灿江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461号罪犯王灿江,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灿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交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灿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王灿江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灿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灿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灿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灿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