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浏阳珊瑚农用硝酸钾厂诉浏阳和泰出口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珊瑚农用硝酸钾厂,浏阳市和泰出口花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4264号原告浏阳珊瑚农用硝酸钾厂,住所地浏阳市普迹镇双洲村上升组。法定代表人陈建龙。委托代理人何志坚,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合元,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和泰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浏阳市葛家乡新建村。法定代表人黎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珊瑚农用硝酸钾厂与被告浏阳市和泰出口花炮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珊瑚农用硝酸钾厂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珊瑚农用硝酸钾厂撤回对浏阳市和泰出口花炮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珊瑚农用硝酸钾厂负担。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