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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与蒋苏川、施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蒋苏川,施素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81民初1683号原告: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朝阳路金方街道办事处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系该公司合同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苏川,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东华小区秋实里。被告:施素琴,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东华小区秋实里。原告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苏川、施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学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