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辖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与郭文正、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郭文正,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351号。法定代表人:郝卫东,该行行长。被告:郭文正,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光明桥支行与被告郭文正、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志华二O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针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