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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法执字第7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中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中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牡法执字第72-1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1716-9,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小恒山办红光委6组。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62245-9,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业局办公楼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存款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本国审判员  张静涛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