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海晟瑞商贸有限公司、郑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海晟瑞商贸有限公司,郑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双马,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虢龚,山西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晋中市海晟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瑞。被执行人郑瑞,本院在执行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中市海晟瑞商贸有限公司、郑瑞借款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702执4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洪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锦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