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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德锐、陈钦利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锐,陈钦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11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德锐,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黄飞,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钦利(曾用名陈智利),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8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5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7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戈新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德锐、陈钦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德锐、陈钦利,辩护人黄飞、戈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徐德锐在平阳县麻步镇“华庭”商务宾馆601、602室开设赌场,雇请被告人陈钦利记账、跑腿,以“广东麻将”方式聚众赌博,抽取头薪人民币15000元。期间,郑发育(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为赌客提供赌资,获利人民币984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德锐亲属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德锐、陈钦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郑发育、谢川的供述,证人林某1、谢某1、林某2、吴某、许某、陶某、谢某2、袁某、黄某、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账本,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锐、陈钦利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德锐、陈钦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陈钦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德锐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本院均依法和酌情对被告人徐德锐、陈钦利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黄飞、戈新华据此要求对其所辩护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德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二、被告人陈钦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三、被告人徐德锐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贤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