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阮小东、何继美、瞿富荣、张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阮小东,何继美,瞿富荣,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负责人刘跃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羊国忠、孔德辉。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阮小东。被执行人:何继美。被执行人:瞿富荣。被执行人:张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阮小东、何继美、瞿富荣、张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阮小东、何继美、瞿富荣、张建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阮小东、何继美、瞿富荣、张建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6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