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6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广州市沪亿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2016执690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太和法庭,广州市泸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690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太和法庭被执行人:广州市泸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桂芬。原告鹤山明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泸亿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本案受理费2995元,由被告负担2967元。2016年9月8日本院民事审判庭以广州市泸亿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为由移送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67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泸亿物流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市泸亿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泸亿物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桂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泸亿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69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丹审 判 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