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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7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上海新某某有限公司外高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7628号原告:张某某,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XXX号。被告:上海新某某有限公司外高桥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李某某,职务不详。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新某某有限公司外高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亦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