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7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上海新某某有限公司外高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7628号原告:张某某,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XXX号。被告:上海新某某有限公司外高桥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李某某,职务不详。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上海新某某有限公司外高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亦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