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学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学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42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学恒,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住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泌阳县检察院取保侯审,2016年10月8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学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学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1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申学恒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奇瑞牌豫Q×××××小型轿车,从泌阳县城迎宾路老字号夜市摊喝酒后送朋友王海云回宾馆,行驶至泌阳县迎宾路凯盛假日酒店门口路段时,被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0788号鉴定:申学恒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6.6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学恒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抽血照片、醉驾照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汽车现场监控录像、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学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186.64mg/100ml,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且系初犯,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学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6月29日,10月8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恒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