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与毕春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毕春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03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树亮,局长。被执行人毕春孟。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查明,被执行人毕春孟,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11月,在寒亭区寒亭街道河西村生产路以南、河西村耕地以东,擅自占用寒亭区寒亭街道河西村土地2449.72平方米(其中:耕地978.98平方米、林地1470.74平方米)建设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449.72平方米土地退还寒亭区寒亭街道河西村村民委员会;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584平方米刚结构车间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的978.98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9369.4元;非法占用的1470.74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6768.5元;共计罚款人民币66137.9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源局已对当事人下达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584平方米钢结构车间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追缴罚款人民币66137.9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涉不动产部分,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与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寒亭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具体实施事宜;二、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4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中的收缴罚款部分,仍由本院执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安伟强审判员 王蓬媛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守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