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鹏诉被告李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鹏,李子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895号原告:薛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子琳,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薛鹏与被告李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薛鹏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鹏以与被告李子琳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