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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鹏诉被告李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鹏,李子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895号原告:薛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子琳,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薛鹏与被告李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薛鹏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鹏以与被告李子琳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