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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尹串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尹串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4051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秀春、吴明明,公司员工。被告:尹串串,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串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