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8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8980号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宇舟,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媛。诉讼委托代理人:吴颖。被告: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崇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88.28元,减半收取为31344.14元,由原告高新现代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缴的31344.14元受理费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贺冬红人民陪审员 陈 琼人民陪审员 区显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珏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