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玉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494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辛宝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军,悦来信用社主任。被告杨玉林,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因被告杨玉林无法联系,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故于2016年5月23日中止诉讼。于2016年10月13日恢复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皆成 关注公众号“”